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2024-01-05 07时09分浏览次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精神,切实提高滨海湿地保护水平,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我省海洋生态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转变向海索地工作思路,狠抓滨海湿地保护,严管严控围填海,有效改善渤海生态环境,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有效推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升滨海湿地生态功能。

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海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持续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打造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的海洋生态环境,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统筹陆海国土空间开发。坚持陆海统筹,增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树立一盘棋观念,密切配合、协调联 动,共同推进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

落实最严格的管控制度。强化制度执行,细化实化各项配套措 施,努力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滨海湿地保护、围填 海管控工作机制,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二、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省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取消省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

三、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一)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沿海市、县(市、区)逐项目调查规划依据、审批部门、审批状态、用海主体、用海面积、利用现状、围填海时间等内容,重点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未填、填而未用情况,全面如实核实问题。201811月底前,形成全省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及成果数据,经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二)科学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经自然资源部核查并反馈围填海现状调查成果后,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报省政府审查。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确定年度处置目标,经省政府批准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三)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由沿海有关市政府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分类处置。巳完成围填海但未开发利用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海域使用权人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必要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由沿海有关市政府组织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同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确需继续围填的,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四)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沿海有关市政府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开展生态评估,确定围填海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填海项目,坚决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围填海项目,有关县级政府提出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责成用海主体予以落实。已完成围填海的依法办理用海手续;未完成围填海的不得扩大围填海面积,并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依法办理用海手续。

四、全面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对已经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管控,确保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面积不低于管辖海域的25%。沿海市、县(市、区)要按照划定的各类海洋生态红线区域,认真开展排查,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

(二)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强化现有沿海各类保护地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护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加大海洋保护区执法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活动。沧州市要按国家要求加快推进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选划论证工作,尽快将黄骅湿地纳入保护范围。

(三)实施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工程。沿海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滨海湿地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赔偿、修复等技术规范,积极推进蓝色海湾等生态修复工程,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实施滨海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逐步恢复滨海湿地生态功能。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沿海市、县(市、区)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省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滨海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围填海管控意识,加强沟通,形成管理合力。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监督与管理责任,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统筹各方面力量,加大保护和管控力度。

(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健全调查监测体系,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对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全省湿地进行逐地块调查,全面掌握滨海湿地保护与利用情况。坚持陆海统筹,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完善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实现对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的常态化监视监测。建立健全围填海管控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督管理与执法监管等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沿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管,认真组织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管和巡查巡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围填海活动。未经批准的新增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当事人恢复海域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从严处罚。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集约节约用海和占用岸线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支持港口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公用码头建设,规范业主码头建设,防止项目重复建设造成岸线和海域资源浪费。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结合地球日”“海洋日等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提升公众保护滨海湿地意识,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加大反面典型曝光力度。以知法、用法、守法为目的,积极宣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组织有针对性的普法宣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