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2001/2024-00325 |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综合部 |
成文日期: 2024-12-2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关于12369平台交办编号:240821130802030337信访反馈报告: 接到你关于“举报人反映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异味,请查处。(颈复康)”的信访件,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为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91130805700684693N。法定代表人为 李沈明 ,排污许可证,编号:91130805700684693N002Q,起止日期:2023年8月2日至2028年8月2日,企业生产线共8条,其中颗粒剂生产线3条、项目于2002年7月2日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胶囊剂生产线3条,项目于2001年7月20日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丸剂生产线1条,于2003年1月15日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批复(冀环表[2003]008号),片剂生产线1条于2016年9月12日经承德市高新区分局(承环高评[2016]25号)。企业于2018年11月对在线检测系统安装调试后于2018年11月29日开始运行。于2018年12月26日联网上传数据,数据上传为稳定后于2019年3月20日委托河北盈通环保科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测比对,比对结果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二、现场核实情况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正常生产,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该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上方均进行加盖密封处理,产生的废气微负压收集后通过集气管道引至‘逆流式碱喷淋吸收+次氯酸钠喷淋+水喷淋’废气治理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企业已在2019年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控在线设备及分表计电设备,省市在线运行中心均未推送过该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备现象。
三、处理情况
针对信访人所放映的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气味问题,现场查看企业于2024年6月2 日——6月11日委托承德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站检测其中包括颗粒物、氯化氢、氨、硫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进行项目检测,检测报告(承环检【WT24-077】)显示颗粒物、氯化氢、氨、硫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7月24日至8月9日生态环境分局委托三方检测机构对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区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由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中旭环检字(2024)第【J1798】号)中氨、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及臭气浓度结果显示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避免气味外溢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回访情况
2024年8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信访人进行了反馈,信访人表示满意,此案件已处理完毕。下一步高新区分局加强对该企业的巡查执法检查。
现场执法人员:任志鹏 王磊 联系电话:0314-2555059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