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桥冯镇罚字〔2024〕004 号
被处罚单位:承德广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我镇于2024年7月20日对你公司在闫营子村石人沟沟口收储地内堆放建筑垃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4年4月至7月未办理审批手续在闫营子村石人沟沟口收储地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结合我镇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处罚如下:责令你公司3日内自行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除完毕恢复原貌,并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罚款缴至户名: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账号:50926501040002345,开户行:农行承德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