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金向辉 | |||
地址: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薛家沟村1组046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0000452 | ||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 | 检查时间: 2021 年 9 月 2 日 | ||
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人员: H581206974 H581206973 | ||
案情摘要 | 2021年9月2日7点02分当事人金向辉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铂悦山三期底商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堆放约16吨。 | ||
处理结果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局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金向辉作出处人民币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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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承德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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