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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20年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高新区食品经营安全监管,根据市局重点工作安排,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着力优化监管资源利用,在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同时,着力抓实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全面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发现并消除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隐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底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稳步推进食品经营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

三、检查范围

高新区所有获得食品及相关产品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经营户(含取得营业执照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取得小摊点备案登记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

四、组织实施

(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组织实施部门:高新区分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执法科。食品流通监管科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单独或机关内部联合组织开展的食品经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抽查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3.抽查对象:省局规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的相关事项涉及的食品经营者。

4.抽查事项:根据市局及分局安排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二)日常监督检查

1.组织实施部门: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食品经营企业、农产品销售者、小摊点经营者等不同情况分类,两个检查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时间:按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规定时间执行。

3.检查对象:省、市局规定本级已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之外的全部食品经营者

4.检查事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经营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三)专项监督检查

1.组织实施部门:食品流通监管科。

2.检查时间: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指定时间,或根据本级掌握相关风险信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3.检查对象:根据专项监督检查事项,确定获证企业范围(如:酒类、食盐、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油、学生奶等)。

4.检查事项:根据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施的原因和背景等,确定具体检查事项,主要包括:标签标注是否规范、经营资质是否合法、产品来源是否正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经营“两超一非”产品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食品经营安全或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突出问题(如:傍名牌、侵犯商标注册权等)。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结果及时上传。监督检查结果、处置措施和获证企业整改情况,应当据实详细记录,及时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在检查完成后一周内录入上传至《河北省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管理系统》。

(二)发现问题依法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依法采取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经营、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属于本科室职能范围的,发现问题线索同时移交相关科室进行处置;对市局移交的在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其它形式检查,应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通过适当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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