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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强力推进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打击违法采矿专项行动,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行为,彻底消除存量违法问题,坚决遏制增量违法行为,健全完善自然资源管控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做好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然资源管理,王东峰书记、许勤省长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保护生态、治理污染、整治违法违规项目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认真整改,逐项整治到位;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对照每一图斑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防反弹。2018年,我省部署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对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围填海造地等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和全面清理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存量“散乱污”项目违法用地拆除清理不彻底,重大建设项目整改进展缓慢,边整改边违法问题屡禁不止,私挖滥采行为时有发生,尚未形成有效的自然资源管控长效机制,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的重要指示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以坚定的决心、务实的作风、扎实的举措,全面推动自然资源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全面查处整改,彻底消除存量违法问题

明确整治目标。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要对照省下达的任务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应拆尽拆,应补尽补,2019年底前将2017年清理违法占地专项行动中限期整改类问题全部“清零”,确保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2018年度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存量违法问题整改到位率不低于85%。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要对照存量违法开采矿山(点)问题,严肃依法查处,2019年底前全部清理整治到位。历史遗留的围填海问题要加快清理,对非法占用海域以及违法围填海的,要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全面摸清底数。对专项整治进行全面“回头看“,围绕彻底消除违法状态,重点查违法用地是否拆除到位、是否复垦到位、是否补办手续到位,逐项核查验收、对账销号,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重点查各类保护区、国家重点矿区、已关闭矿山(矿井)和九区三线(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公益林等重点林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电力线路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城市开发边界3千米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1千米范围内)等区域内的违法开采行为整改情况,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的,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各地要将发现的违法问题全部纳入整治行动台账,拉单挂账,登记造册,逐宗制定处置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具体单位和责任人,逐项抓好整改。

依法彻底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坚决依法拆除,确保违法用地上的建筑(构筑)物、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到位。对各类自然保护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整体观瞻的违法用地项目,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拆除。鼓励群众自拆,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讲明违法占地危害性、帮助企业重新谋划新址等方式,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引导群众、市场主体自拆自清,降低执法风险和行政成本。

尽快补办手续。对未批先建的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重点工矿项目用地,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制定具体整改方案,下大力解决违法处罚、行政处分、占补平衡、占地补偿等问题,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要抓紧履行法定程序,在依法处罚到位的基础上,抓紧补办用地手续,尽快消除违法状态。

坚决清理毁闭。对存量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超越矿区范围采矿、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理或煤田灭火等各类整治工程为名等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清理整治到位,对涉黑涉恶的,及时移交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置。

三、坚持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增量违法行为

各地要在抓好存量违法问题清理整治的同时,坚持预防为主、疏堵结合、主攻治本,切实加强和改进自然资源日常执法监管,突出抓好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有效增加土地供给。市、县要把补充耕地作为推进整改的突破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下大力开展土地整治,多造地、快造地、造好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实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为整改创造条件。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监管和服务,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沟通协调,靠前服务,优化选址,积极做好用地预审,加快建设用地组卷报批速度。

强化闲置土地处置。逐宗逐块研究闲置原因和措施,该收回的坚决收回,能利用的及时盘活利用,该处理的从严从重处理;加强项目论证和管理,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时开工、依约用地;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对不能“落地”的项目及时收回土地,对圈而不建、建而不投、投而无效的及时清理处置,防止形成闲置土地。

切实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早发现、早拆除、早毁闭,把新增违法问题解决在初始、消灭在萌芽。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项目选址,严禁违反规划、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搞建设,做到“无指标不报批、无手续不开工、无审批不观摩”;加强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管体系建设,严控围填海行为。强化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的监管责任,落实动态巡查制度,推广“网格化”执法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互联网等手段,提高执法巡查效果。

保持严打重罚高压态势。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露头就打、严打重处,切实做到“零容忍”。各地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的破坏自然资源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迅速查处到位;对拒不配合整改查处、阻碍执法的,依法严惩、严厉打击、形成威慑。

四、完善制度建设,加快构建自然资源管控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下大力清理整治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自然资源管控办法和措施,建立完善设施农用地监管、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储备、用地保障、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责任追究等制度,防范整改问题反弹和类似问题的发生。要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将自然资源专项整治作为重点,省自然资源厅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对整改进展情况每月排名通报,彰先策后、鼓劲加压。要健全依法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自然资源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推行“裁执分离”制度,落实矿业权信息公示监督制度,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将依法依规用地管地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各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违法用地与村“两委”干部参选资格挂钩制度,严格候选人资格审查,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对违法用地拒不整改的,不宜推选为村“两委”干部。要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早分析、早排名、早处置,对整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公开约谈,对违法问题突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严肃问责。

五、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抓具体,统筹做好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按照各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科学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台账、分解任务、销号管理,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电力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省自然资源厅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积极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狠抓正反两方面典型,每月调度通报,加强考核问责,并与政策支持挂钩,倒逼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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