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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奖励、补贴内容:(一)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为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利用自有产权房屋改建或租赁闲置资产改造(租赁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闲置房屋等)的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不含居家公寓式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申请建设补贴,应当通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新建的每张床位8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60万元;改建的每张床位35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租赁改造的每张床位15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床位数=建筑总面积(㎡)/27㎡。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为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弥补运营经费不足,对通过等级评定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的本省户籍老年人数量和生活能力等级给予补贴,收住社会老年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按入住的本省户籍社会老年人数量和生活能力等级给予补贴。

       发放运营补贴,应当经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39-2013)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并确定生活能力等级。

       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轻度失能、能力完好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上年度老年人入住机构月数=上年度老年人实际入住机构总天数/30。

       地        点:高新区科技大厦附楼1112室

       咨询电话:255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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