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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承德高新区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第十三次管委会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3

 

 

 

承德高新区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文件精神,就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解决社区居民无法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问题,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覆盖。

二、具体要求

(一)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代表区管委作为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承接主体为全区各级各类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优先纳入承接主体。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不完善或无法覆盖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可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承接主体。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授权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买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其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面向居民个体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老年人、儿童及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预防接种等,优先纳入购买内容。力争到2020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所有项目服务均纳入购买内容,并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实行绩效目标考核。对于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部纳入购买内容,并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三)购买价格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指标体系,可参照河北省卫健委制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水平参考标准》(当年制发),结合实际和重点工作需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逐一确定每一类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和每个服务项目单位成本价格,进一步调整完善每个服务项目单位成本价格,并按照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细化分摊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及非政府办服务机构的项目单位成本价格,为科学、合理实施绩效考核、购买服务核拨经费奠定基础。

三、任务分工

(一)明确购买内容

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国家和省发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结合市级项目工作目标要求和区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纳入购买内容的服务项目,并依据当年区级制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细化政府购买的具体工作数量、质量指标,按照确定的购买价格核算购买经费,做好资金预算。

(二)确定承接主体

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现状,按照自愿申请和行政指定相结合的形式明确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对于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区及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承接服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签订购买合同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确定的非政府举办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内容及数量、质量、完成时限要求、经费补助标准、支付方式,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经级授权委托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购买合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工作要求,每年向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递交任务目标责任书。

(四)执行购买合同

购买合同签订后即可执行,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拨付购买经费参照《承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制定购买服务的绩效考核方案,明确绩效考核方式和资金拨付流程。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日常督导,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算购买经费。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的管理,严格准入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做好项目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价格;乡镇卫生院开展购买服务宣传培训督导,指导相关机构承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工作进展监测和信息统计分析,实时掌握购买服务落实情况;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实施规范的绩效考核。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二)严格资金落实

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政府举办的服务机构,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将不低于50%的补助资金预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次年430日前根据考核情况将结算资金全部拨付服务提供机构。

非政府举办的服务机构,应在开展绩效考核的前提下,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采取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于次年430日前将结算资金全部拨付服务提供机构。

农村地区应将40%左右的项目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将相应比例的经费用于购买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补助经费,经考核拨付至服务提供机构后,可由其统筹使用、自主支配。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范服务行为。区财政局应加强服务行为和资金使用监管,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一经查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取消服务资格,扣减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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