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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高新区稳定经济助企纾困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稳经济系列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国有房租减免“即申即享”。对在高新区注册或在高新区纳税的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重点服务业企业(区统计在库企业),减免2022年3个月租金,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出租人按规定减免并报区经发局、区国资中心备案。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对向中小微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租非国有房屋的业主,如主动减免租金并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区税务局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税务局按政策减免。(责任单位:创元集团、区经发局、区国资中心、区税务局)

二、争创河北省第一批创新积分制改革试点,区财政设立科技研发专项经费500万元,依据企业创新积分,每年支持10家以上企业用于关键技术研发。(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将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就业补贴范围,区财政对开发并落实科研助理岗位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四、产业用地项目(工业、商业项目)新出让地块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出让底价的30%,最低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0%;土地出让成交后,用地单位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6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80%,12个月内缴清出让价款;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对于2021年3月31日之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可按程序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土地出让金实施分期缴纳;变更协议签订前已产生的违约金需全额缴纳,变更协议签订后,用地单位应按协议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于新冠疫情开始后(2020年1月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因疫情原因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企业,已签订《交地确认书》的,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如确有困难,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开竣工时间,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开竣工违约的,可以免除开竣工违约金。(责任单位:区资规分局)

五、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凭《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法定要件齐全后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审批部门即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区资规分局)

六、工业项目在规划方案报批时,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分期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时序,但需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项目首期应优先建设生产性建筑,满足项目基本生产、达产要求。

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开、竣工日期的前提下,可依建设单位申请,经经发部门确认投资强度等指标符合要求后,分期、分栋对工业项目进行规划条件核实。(责任单位:区资规分局、区经发局)

七、在符合高新区产业主导方向、入区协议、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申请对已批规划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按程序上报高新区规委会审议。鼓励工业项目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其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收缴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区资规分局)

八、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可使用工程保证保险代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人社局)

九、持续优化推进“拿地即开工”改革。将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桩基(试桩)部分施工纳入施工准备函实施范围。对准予入区项目,发放“入场通知书”,允许进行施工工地周边围挡、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施工场地覆盖、地质勘察、施工场地平整等工程,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区审批局)

十、实施“慎罚款”执法。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免于处罚。(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十一、盘活企业闲置资产。允许配建的企业产权保障性住房按照《承德市配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约定范围和价格进行出售,加速资金回笼。(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十二、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到位外资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招商局)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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