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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高新区《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承德高新区《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方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2034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025号)的文件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实施方案。该方案要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帮助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着力发挥社会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托底作用,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安全底线。

二、《方案》的主要概况

《方案》共九部分,明确了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机构、落实办公场所、资金筹集和使用、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帮助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着力发挥社会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托底作用,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安全底线。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二是坚持制度衔接、托住底线。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四是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第三部分,管理机构。一是在市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指导下,成立区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二是基金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建立健全会议决策、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安全、高效。三是区基金会理事会组成人员515人,其中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

第四部分,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根据基金会救助工作需要,确定2间办公用房、配套办公设备及必要的办公经费,并由相关部门(机关事务)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部分,资金筹集和使用。一是在基金会创建初期,区财政给予基金会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发挥初始引导作用。二是基金会募集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

社会救助基金重点资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非建档立卡低收入户,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情形

1.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补充保险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三)救助方式

救助采用货币支付和实物资助的方式进行,货币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也可发放现金。

(四)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

(五)不予救助的情形

1.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3.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第七部分,申请审批程序。基金会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基金会确认核发的程序办理,参照城镇低保办理业务确定申请审批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一是基金会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工作。二是区民政部门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三是区财政部门对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九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依法制定章程。三是做好制度衔接。 四是强化政策宣传。

四、我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相关工作

区领导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基金会设立工作,在第十二次管委会常务会议上对《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实施方案》审议通过,并印发至各相关部门。目前已完成基金会登记工作,已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后续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承德高新区党政办关于印发《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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